转自:上观新闻
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数字”概念早已不局限于统计学意义,不同情境下可能被赋予技术、权利、能力等含义。计算机技术使休眠的数据“金砂”,通过算法“百炼成金”,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并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来到前所未有的关键位置。法院信息化在“旨在替代而不可替代”的博弈中,“数字”要素持续积累,并逐渐从审判权运行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要素中解构、析出并独立。但司法大数据的开发与应用尚未成熟,可供参考的经验较少。于法院而言,无论是将数字权责体系作为新兴领域的研究对象,还是如其他各行各业一般,需要借数字经济发展的“东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都必须要顺“势”而为,更要乘“数”而上,在“法院+数字”的积累与磨合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永恒主题,通过制度与技术的碰撞、重组与升级,实现“数字法院”系统性、重塑性的变革。
核心要素解构与数字要素的析出
法院行使司法职能,并非历来就有信息化手段支撑,核心就是围绕审判权的运行,由人(和组织)来处理案(事)件。人(和组织)为主体,案(事)件为客体,主客体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和正反作用。但伴随法院从“笔墨时代”进入“数字时代”,案件卷宗从纸质变为电子,法庭庭审从“线下”走向“线上”,数字化应用不再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更是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要素,从原有的主客体结构中独立出来。
主体基本架构的拆分与重组。人(和组织)是法院职能基本样态中的主体。基于价值目的、角色位置和权责划分不同,不同主体之间会形成盘根错节的联系。法院作为一个有机的组织体,以职权为“外衣”将其内部人员的权责划分包裹起来,与参与诉讼的自然人和组织之间发生互动,是司法职能的集中体现。同时,法院也是人的集合,在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基本划分下,通过职能部门的划分和权责的区分,让每个具体的人成为国家机器铆合运行的“零件”。在法院原有的基本职能结构中,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于整个法院而言,和其他行政部门及人员并无显著不同,主要是在保障辅助方面,进行软硬件设施的采买、保障、维护等,与办案的关系、对办案的影响并不密切。但随着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的实现,对技术能力和数字化支撑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一旦系统出现问题或者技术故障,整个案件办理流程都难以为继。法院对于技术服务专业化水平要求也水涨船高。直接隶属于法院司法行政的少量技术人员难以独立支撑庞大和专业化的系统运行,需要通过合作或外包的形式,引入社会化的技术服务进行支撑。科技公司和技术人员作为算法规则制定者,掌握着核心技术和数据资源,也可能隐性参与到司法决策之中,原有主体架构和结构随之发生改变。
客体差序格局的识别与监控。正如费孝通先生提出“水波纹”状的“差序格局理论”作为解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人际关系的经典意象,每一个进入法院待处理的案件就像是投入水中的“石头”,与此相关的程序就像围绕一个“圆点”层层展开的“同心圆”波纹,以案件实质为中心越推越远,并形成影响力的范围,随之化解越推远、越推越薄,以此形成“差序”。一个矛盾纠纷成讼之前也即诉源,决定“石头”是否投入水中;案源本身决定了这块“石头”的大小和力度;解决效率和质量决定了“波纹”的“圈数”和影响的范围以及是否还会形成执源乃至访源。该意象也与“案-件比”指标暗合,可以具体量化矛盾纠纷扩展圈数和范围。伴随每个案件的“同心圆”状的扩散,还会涉及法院内部审判管理、人员管理等事项等。如果未得到上一层核心“同心圆”的妥善化解,在矛盾扩散“离心力”的影响下,层次会越推越多、范围也会越推越大,其影响和管理范围也深受从核心而来一层层波纹的影响越来越广。伴随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和算法的周延,全流程留痕的管理模式也会同样给矛盾内收以“向心力”,限制矛盾扩散范围,实现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个案纠错向系统防错的转变。
主客体关系映射的作用与反作用。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映射体现于具体的场景之中,既存在因关联而生的固有关系,也会产生为增强或者校正而产生的管理关系。在理想状态下,通过法院组织管理机制的运作,应当正向促进主客体之间在契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良性运转。如在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应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源头化解和一次性化解;在法院内部组织关系中,应便利于内部的案件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政务流转;在与其他组织和群众的关系中,应主动作为、服务大局等。但现实中既不存在绝对标准的案件,也没有绝对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员。作为阳光之下“阴影”的反管理倾向会产生抑制和消耗的作用。既可能包括审判权运行之下的“误差”,也可能包括对不当管理措施的“反弹”。司法大数据应用在不断促进正向作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为抑制因不当管理出现的“反管理”提供了监测、规制和解决路径。
“数字”要素的析出与独立。随着“数权”与“算责”体现巨大的价值并渐成体系,并成为引发整体变革、最具潜力的要素,其所具有的独立功能和价值,既不能忽略,也无法归入。在技术与法院工作的不断结合与深度嵌入过程中,司法大数据应用为法院审判工作质效提升带来的巨大空间,逐渐成长为独立的“数字”要素。原有主体架构发生了拆分与重组,客体的差序格局能够被识别和精准定位,关系映射的正向作用被极大化,负面作用被限缩和控制。在法院不断加入、重组、析出数字要素的过程中,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升华,随之也带来关于数字要素如何应用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技术与司法权的结合,更加大了非专业人士的了解难度,更难以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而这样的算法,却有可能会对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命运产生影响。基于个体能力的差异,对于同属诉讼参与人,也很可能会呈现法律精英与法律弱势群体、数字精英与数字弱势群体等相应的组合与分化和失衡。
数字法院建设的层次形成与互动
伴随海量司法数据的汇聚到算法的应用和分析逐渐走向成熟,数字要素日益成为法院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在“法院+数字”的持续积累中,向“数字法院”质变的契机逐渐成熟,并催生新的层次视角和系统性变化。与“器、术、道、势”相对应,数字法院肇始于技术的变革,影响了人案关系的变化和处理方式,亦在数字法治的引领下,深刻影响了司法理念的革新和社会治理的生态。
以技术革新为基础,铸“数”为“器”。科学技术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也是司法大数据服务法院数字化变革的逻辑起点。与艺术作品追求独创性不同,科学技术之所以成为生产力,源于技术可复制和可推广性,故而为“器”。当下,司法办案逐渐从“线下”转向“线上”,海量司法数据被算法激活和调动,为办案和管理提供了可以纵观案件流程全貌细节的“全身镜”、可以查究比对历史演进的“后视镜”、可以预测未来发展趋势的“望远镜”、可以分析探查问题的“内窥镜”。让我们从模糊管理向精细管理,从经验决策到科学决策变为了可能,也从被动“堵漏洞”向主动“防风险”、从“需求侧”向“供给侧”开始转变。在持续不断积累和突破中,实现“法院”与“数字”的不断融合与升级。从全国“一张网”统一布局和经验可复制的角度出发,技术公共组件以“积木式”可拼搭的形式呈现,在办案系统呈现“松耦合”的运行机理,能够方便地进行拆装组合和系统移植。一旦案件办理过程在某种应用场景下,符合设置的规则和条件,就会触发提示,并为每个通行的案件提供“导航”服务,保障案件高效率高质量地“案结事了”。
以场景建设为路径,化“数”为“术”。从“法院+数字”到“数字法院”的积累和质变绝非一日之功,可能遇到反复和曲折的发展进程。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庞大复杂的体系无法猛然实现整体的转身,需要具体场景逐一实现、局部打通,再用类案串联成“线”,用关系织密成“网”,实现全局的迭代升级,也就是具体实现数字法院的“术”。一是以“人”的应用为导向作为实践分类。“数字法院”归根结底旨在帮助“人”实现价值和目的,其应用的导向也是在主客体的映射关系中,最终要落脚并回归于“人”。从服务法官办案角度,开发“数助办案”;从服务当事人和群众角度,开发“数助便民”;从服务案件管理监督角度,开发“数助监督”;从服务社会治理决策角度,开发“数助治理”;从服务人事管理和办公的角度,开发“数助政务”等,是从参与司法运行的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是来自实践自发、自然以及最容易接受和开展的方式。二是以“人与案(事)件关系”构建具体场景。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高度概括和浓缩,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区分、法条的划分与交织形成的诸多场景展现出来。这也意味着案件和情形虽然千差万别,但是可以归入有限的场景之中,通过对于每个具体场景的数字化,以及多个场景的归入和组合,实现复杂案件的逻辑映射。三是以“案(事)件”的化解效果为评价。“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既是法院的职责要求,也是目的所在。数字化应用是否有益、是否有效,要从案(事)件的化解成效上来看,作为主体的主观感受和满意度也来自案件处理的成效。如何让“数字便民”不会发展为“数字扰民”,如何让“无”和“有”、“有”和“优”区分开来,就是要看这个应用对案件实体化解的效果。
以数字法治为引领,源“数”求“道”。数字法治并不仅仅是现代法治的数字化或者自然延展,更是一种代际的重塑和转型。数字法治的蓬勃发展是数字法院所依存的环境,也是数字法院建设的基础,而数字法院更是数字法治发展中的重要部分。从内外二元面向来说,对内法院要完成自身专业性的数字化进程,用大数据提升审判力,以数字化实现法院现代化;对外则要通过大量的新兴权利的司法实践探寻数据规则、积累数字案例、培养专业法官,沉淀形成新的司法经验与共识。因此,数字法院建设是以数字法治的演变规律和发展方向为引领之“道”,在“内生需求”与“外部诱因”双轮驱动之下,通过“技术迭代”与“范式转变”双向牵引确保数字法院建设与数字法治的需求始终保持熨帖。
以治理生态为旨归,借“数”成“势”。“数字法院”的兴起,源自“数字法治”对于“数字权力”和“数字权利”的回应,来自“数字中国”建设的总体构想的司法实现,也来自对于“数字法学”法院实践探索的理论探讨和升华,其产生“势”不可挡,其引领也是大“势”所趋。“数字法院”既是社会数字化治理生态的构成部分,又是数字化治理的“引擎”,融合了“数字之治”的司法导向和“法律之治”的价值导向,旨在构筑数字社会新图景,并进而引领治理生态的系统性变革。
数字法院建设的系统重构与完善
数字法院表层源于技术之“器”的革新,随之而动的是作为实现模式的“术”和规律引领的“道”,并会影响整体治理生态之“势”。一方面,数字要素的析出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让本就复杂的关系衍生出新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内部的系统链接和梳理,把原本弱关联情形进行了强化和重构,形成血脉贯通的整体。通过“自内而外”建立齿轮啮合关系之后,又应当“自上而下”驱动整个庞大体系行稳致远。
乘“势”:融入治理生态环境。法院的数字化进程深深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和未来趋势之中,是治理生态的一部分,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部分。数字法院的重塑性变革也可以通过创造局部环境进而影响整体治理生态。一是顺“数字中国”建设之势而为。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数字中国建设作出了整体布局,这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也是构筑国家新优势的有力支撑。紧扣国家数字化转型目标,抓住良好发展机遇,推动数字化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是当下不可阻挡的大势所趋。通过加强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的协同治理,构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的统一数字化管理模式,能够进一步挖掘和发挥法院在矛盾治理中的作用,帮助政府和社会更好地了解社会治理的需求和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精确性。二是借“数字法治”兴起之势而进。数字法治最前沿对于“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以及“权利与责任”的界分,首要的是来自法院的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实践积累化解数字经济中矛盾纠纷的经验,进一步夯实对数字法治的认识基础,为相关法律规制的形成提供权威的素材和知识储备,并充分应用技术红利有效促进适法统一,有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从而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三是造“数字法学”研究之势而起。数字法学的变革趋势和理论框架以及相关的概念和原理,从来不是闭门造车的臆想,而是与变革和实践相伴相生、共同促进。从数字法院的实践中提取理论,以数字法学的智慧引领数字法院建设在司法实践中验证和纠偏,让人类智慧与数字智能相互辉映,是数字法学极具前沿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论反哺实践极具应用价值性的部分。
明“道”:完善数字司法体系。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只有符合司法规律、顺应司法规律,才能充分发挥管理正向作用。一是要全面涵盖矛盾化解的三个层次。树立“大审管”理念,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将前端的源头治理与后端的社会治理一并纳入管理视野,建立前端源头治理、中间案源治理、后端社会治理的“三纵”体系,形成差异化管理视角。将前端多元解纷工作做优做实,中端审判执行工作做精做细,后端社会治理做稳做固。二是要充分体现监督管理的三重维度。数字法院语境下的监督管理应当是动态化、可视化、精准化的,宏观上综合反映审判态势,具有客观性和不可篡改性;中观上审判管理的规范性目标和竞争性目标,具有主观能动性和提升性;微观上及时反映有效的引导和落实,具成长性和激励性。在操作上注重统筹的便利性,便于统筹各层各类管理主体,串联立审执各个阶段和一审、二审、再审各个诉讼层级,融合流程管理、态势分析、绩效考评、质量评查等措施,实现质效指标多层级管理和审判运行态势全过程管理。三是要科学反映司法办案的核心要素。引入数字法院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激发主观能动性确保建设质量。在通过建设贡献度考核评价激发全员参与建设热情的同时,还要特别关注技术质量的管理和评价。数字法院以应用为基础,若本身软硬件基础不牢或者空有“花架子”,于法院不仅毫无益处,反而可能徒增困扰。特别是要避免技术实现者过失或故意地滥用“数字权力”,通过严密有效的管理和激励,在激发数字法院建设动力的同时确保建设质量。
优“术”:创新数字应用实践。数字法院的核心是审判力的现代化,而法律专业性的数字化则是最棘手的难题。有必要以案件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应用为切口,注重各个业务流程、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耦合性和协同性,打破传统各个业务系统的“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实现从多业务系统到全生命周期司法平台的转变。以数据流动为驱动覆盖调、立、审、执全节点所有办案流程;以数据整合为驱动,将小场景以“串联”或“并联”形成复杂大场景;以数据连接为驱动,推进协同一体化突破。从目前数字法院所处阶段来说,认识水平、技术能力和监督管理仍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法官和当事人对于纸质材料的依赖度和对于电子设备应用的接受度呈现较为明显的分化。必须更脚踏实地以司法办案为核心,让应用场景从能用到好用,实现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从独立到系统的重塑。
利“器”:拓展技术支撑能力。技术之“器”是数字法院行稳致远的引擎和动力,而数据的利用如同水源一样,汇聚和流通才能实现最大效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整合各类数字资源要素,形成可复制、可共享的集成效应。一是强化技术规范体系构建。通过对现有系统的梳理、解构和改造,汇聚各类标准化、结构化、可重复利用的数字资源,并根据需求通过调用数据库、公共组件等进行“拼装”。通过构建一体化司法数据共享能力底座和全国司法数据大平台,法院与社会各治理单位要统一端口、统一标准进行对接,加强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定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标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数据格式、加密方法和共享标准。二是推动数据资源高效协同。打破区域和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内外数据全面互联互通。及时采集、分析、交换和共享更广泛领域的海量数据,构建形成开放共享的数据体系和平台。司法数据仅仅是治理的数据的一部分,如果无法将各类数据有效关联和综合聚类,将会给统一数字要素流通带来诸多不便。此外,还应将空间数据、业务数据和感知数据等多元异构数据融合,为城市治理数字化、精细化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三是确保技术规制有力有效。在享受技术带来的红利和便利的同时,也应冷静、理性地考察技术缺乏规制可能带来的弊端。为技术权力进行法律规制并设定底线,及时进行管理和规范矫治,不断完善技术管理和规制的制度体系,让“数字权力”在法律规制下,促进数权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蓬勃发展。
(原题:“数字法院建设的上海样本”系列报道之六 | 从“法院+数字”到“数字法院”的要素析出与系统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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