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云南昆明有家长发视频称,昆明市官渡区云子中学长丰学校学生食堂的生肉有臭味,“你们有良心吗?来自己来闻,整盆肉都是臭的,我看你们怎么炒给小孩子吃。”在视频中,家长如是说,并表示已报警处理。
还有家长在社交平台发文反映称:“家委反映过很多次,都被年级主任压下来了,这次看他们怎么说。”
据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16日中午,一名家委会的家长进入了学校食堂,当时这位家长查看了食堂的备料肉,结果闻到了异味。到了下午,学校门口聚集了不少家长。有学生表示,“从这学期开始,一个多月来,学校食堂的饭菜不太好吃,尤其是肉菜,总感觉有股异味,其它素菜、汤菜还好。”并且这位学生表示,她吃了学校食堂的饭菜,还曾出现过拉肚子的情况。
官渡区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称,接到家长反映后,已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到学校处置,初查供餐公司证照齐全,生肉系当天采购。
10月17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官渡区教育体育局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显示,10月16日12时30分许,在接到官渡区长丰,学校食堂猪肉有异味问题反映后,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渡区教育体育局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现场待加工猪肉感官气味异常,执法,人员对食堂食材进行查封,并组织开展检测、溯,源工作。目前,已对涉事学校、企业立案调查,,学校食堂已停止供餐。,两部门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坚决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官渡区融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长天新闻记者,目前在等待检测结果,目前该校学生中没有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了解,昆明市官渡区云子中学长丰学校是一所股份制民办完全中学,隶属昆明市第十二中学,创办于2016年。目前该学校的官网无法正常打开,长天新闻记者拨打学校电话,均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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