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详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详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024年10月17日 03:15 媒体滚动

转自:光明网

  光明日报记者 陈 晨 鲁元珍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日前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指出,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强调,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

  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税收优惠方面,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有哪些政策调整?

  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回应,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此外,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

  《光明日报》(2024年10月17日 10版)

[ 责编:袁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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