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开始报名!2025年四川高考不再分文理科

10月24日开始报名!2025年四川高考不再分文理科
2024年10月16日 12:14 成都发布

转自:成都发布

日前,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我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25年高考报名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安排。2025年四川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不再分文理科。

【报名时间】

考生网上报名时间安排在2024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每日9:00—22:00。

所有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考报名系统(网址:https://gkbm.sceea.cn),完成高考报名信息填报与确认、缴纳报名考试费,逾期不再受理。

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报名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具体办法详见《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办法》。

【报名地点】

我省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对口招生考试考生,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体育专业单招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以及拟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等)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其中,在校生确需在学籍地报名的,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籍所在中学同意,县(市、区)招考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

涉藏州县、大小凉山彝区“9+3”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拟享受地域性加分照顾和拟报考与户籍关联的各类计划的考生均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报名。其中,志远班、宏志班、青航班、富民安康班等考生在就读地县(市、区)报名;没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特殊情况的县(市、区),经所属市(州)招考委批准,可在本市(州)相关实施范围内跨县报名。

【报名办法】

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写。所有考生报名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户籍信息须与本人户口簿登记信息一致,学籍、实际就读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2025年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不再分文理科。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一高考科目;“1”为首选科目,考生须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2”为再选科目,考生可在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科目中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信息填报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照片采集并核验。照片采集、核验完毕后,考生应仔细核对本人照片、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城乡户籍属性、毕业学校、应往届及考试类型、报考科目、专业类别等报名信息,认真阅读《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和本市(州)招考机构相关公告、提醒,确认无误后完成电子签名,逾期未经签名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考生应对本人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电子签名确认后,按系统提示完成报名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

【加分政策】

从2025年起,享受民族地区加分的考生资格条件须符合高中阶段在实施区域内具有连续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不能享受民族地区加分。

“三州七县一区”具备民族地区加分资格的考生方可报考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

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其户籍在2022年8月31日前已在当地)的“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

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以《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为准)和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乡村振兴计划、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均须考生本人在高考网上报名时主动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申报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负。拟报考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的考生,高考报名时不用申报,志愿填报结束后,由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委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体检安排】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各地体检工作应安排在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进行。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呈报市(州)招考机构,由市(州)招考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2025年4月30日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市(州)招考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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