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4年09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通”)。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新亚通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莱州支行”)的本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已实际为新亚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6,296.26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新亚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9月12日公司与恒丰银行莱州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为新亚通在恒丰银行莱州支行的本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供应链金融等,公司及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17亿元的担保(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2亿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编号为2024-021号、2024-026号和2024-036号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65759668G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卜范智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玉海街689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模具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汽车轮毂制造;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新亚通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新亚通总资产为668,254,057.41元,总负债为457,409,197.32元,净资产为210,844,860.09元,2023年1-12月的营业收入为798,257,680.98元,净利润为46,783,571.22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新亚通总资产为724,423,624.51元,总负债为517,071,962.23元,净资产为207,351,662.28元,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324,904,443.53元,净利润为36,232,733.48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保证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额度: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合并范围内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同时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81,469.43万元(全部为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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