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具体方案:公司拟以总股本46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送现金,每10股派人民币0.5元(含税),支付现金为23,045,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来源为自有资金。若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拟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原则实施分配。
2.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百通能源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百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56元/股,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4.46元/股;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4.36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4.31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四号院钢设总院六层A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平生、李莉莉
咨询电话:010-83560955
传真电话:010-83560955-8005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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