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时代生机

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时代生机
2024年09月11日 05:07 媒体滚动

转自:光明日报

【学思践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深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新征程上,我们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意义重大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成熟于隋唐时期。唐代确立了“德本刑用”的法律理念,之后经过宋元明清近千年的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不断丰富,不仅融入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价值理念,而且融入国家治理实践经验。虽然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许多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已难寻其踪,但就内在逻辑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得以展现,成为流淌于中华民族血脉中的文化基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华民族绵延五千年的灿烂文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意义重大。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法系所展现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精深的法律思想和高超的法律艺术,堪称世界法治文化的瑰宝。《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既是历代立法经验的集大成者,也是新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的开创者,其完备的篇章体例、内涵丰富的法治原则以及先进的法律制度,不仅成为后世王朝立法范本,也对东亚各国法治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中华法系蕴含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德治思想、价值观念等,至今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原则的生成与发展提供着丰富启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纵向传承、代有兴革是中华法系发展演进的重要规律。回望过去、面向未来,不断赓续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我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

  汲取治国理政理念和思维、提升依法治国水平的必然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理念主张,对于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要敬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要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建设要“抓前端、治未病”、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内容,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治国理政中的科学运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充分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深邃智慧

  明德慎罚、宽仁慎刑的民本理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爱民、重民、富民、惠民的民本理念,在西周时期即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等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证据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并主张通过观察诉讼当事人的辞令、脸色、气息、听觉、眼神等来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同时强调控制死刑、限制刑讯,逐渐形成了“明德慎罚”“宽仁慎刑”的民本传统。秦汉时的覆案、汉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宋代的翻异别勘、明代的朝审以及清代的秋审等,一定程度上都是慎刑的表现。在历代立法和司法制度中,不论先秦时期的“三赦”“三宥”之法,还是《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都对老人、未成年人、孕妇、废疾等群体在刑讯、定罪量刑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

  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礼与法(刑)是我国古代最为重要的治国理政工具。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后汉书·陈宠传》认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均体现出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理方略。德法互补,共同治理,是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传统,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历史表明,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时期,往往国家康泰安宁、人民安居乐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是对这一优秀传统治理智慧的继承和发展。

  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的目标追求。“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价值取向。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儒家“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的理念深刻影响了后世的司法活动,使调处息争积淀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制度。明清两代的民间纠纷,通常都是由亲属、村老或族长出面解决;朝廷在各州县及乡里设置了“申明亭”,明确“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即充分发挥乡绅、里老在基层治理中的威望,起到劝解纷争、调处息讼的作用。民间调解无效的,可以上诉到地方政府;州县官员在审案前,往往也要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方对簿公堂。古代的司法官员也会借庭审的机会“寓教于判”,即在庭审中申明教化,说事拉理,劝说当事人息讼止讼。这种分级筛选机制,有助于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较好地契合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秩序形态,不仅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更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注重挖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这些重要论述,要求我们必须坚定立场、实事求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加以甄选挖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具体而言,应重点研究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增强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的认同感;重点整理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认真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成败得失,重新定位传统中国法的世界意义,提升其国际传播力、影响力和话语权。

  坚持守正创新。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应当结合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实践,探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契合点。例如,从“民惟邦本”到“坚持人民至上”,从“德主刑辅”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息讼止讼”到人民调解员制度等,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相耦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成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力量。应当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体系建设,把执法如山、崇尚和谐、敦诚守信等传统法律价值观念融入司法实践中。挖掘善良风俗、家规家训中的优秀法治内容,倡导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加强对我国法律文化历史遗迹的保护,弘扬代表性人物的事迹和精神,强化对法律文化典籍、文物的保护和整理。

  推动交流互鉴。历史事实表明,中华法系为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作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新征程上,我们要以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为着力点,强化对外宣传,通过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开展与世界各国法治文化对话,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应当以外国人看得懂、喜欢看,并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将更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到世界各国。注重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法治文化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时,注重立足本国国情,在考量经济、政治、文化之差异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民族成功的法治经验和优秀的法律思想,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时代生机。

(作者:张凤莲,系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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