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沈阳晚报
为规范沈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从业人员及乘客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沈阳市拟对《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
最长不超8年
2011年9月22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办法》拟重新修订。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除了将《办法》名称修改为“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定义。《办法》第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调整了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原《办法》规定“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修改后《办法》第七条: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经营期满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
除此之外,《办法》还延长了经营者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的申请时限。
未经同意并确认招揽他人合乘
乘客可拒付车费
对于乘客与驾驶员的权益保障,《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与驾驶员进行议价、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的;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的;不告知目的地、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携带违禁、污损车辆物品或者携带妨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宠物、物品乘车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乘客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在计价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给付车费票据的;未经乘客同意并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吸烟,经乘客劝阻无效的。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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