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黄某因感情不合离婚,两人因12万元彩礼的归属引发矛盾,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婚后给付的彩礼离婚后能否请求返还,返还的标尺又是如何?看看9月4日西乡塘区法院发布的这起离婚纠纷案。
2018年9月,廖某与黄某相亲认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于2021年3月步入婚姻殿堂。好景不长,新婚夫妇连结婚宴席都还未办,就因诸多原因产生剧烈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24年3月廖某以与黄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西乡塘区法院请求离婚。
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彩礼返还却产生了较大分歧,黄某要求廖某返还结婚登记后给付的彩礼12万元,廖某则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12万元属于黄某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赠予,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因双方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并就“彩礼新规”的内容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彩礼使用、必要消耗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最终双方对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廖某向黄某返还彩礼10万元,这场离婚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不论是在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给付均不改变其性质。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无权再要求返还。但是,不可否认,婚姻不是“一锤子买卖”,长期共同生活是其本质特征,给付彩礼的目的除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稳定、长久的共同生活状态。因此,在彩礼纠纷中,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梁芯薇
编辑 | 高纬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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