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法院网
对于销售现货的“伪代购”,商家既要作为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也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证其转售的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真代购”,代购人将受托购自国外超市的食品携带入境,代购商品的安全标准只需符合初始出售行为所在国法律及相关规定,代购人向消费者提供海外发货凭证及采购小票,即可认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及报告义务,而无需保证所购食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
徐某在邵先生开设的网店购买日本奶粉,在销售页面标注“现货”且均从浙江发货,因此该“代购”行为被认定为现货买卖行为。案涉乳制品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因此,邵先生需退还购物款项并进行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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