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近日,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号、〔2024〕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二是业务数据报送不准确;三是多份情况说明前后不一致;四是人员任免及执业资格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号)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本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关于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等问题,林立作为华林证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予以公开谴责,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并积极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持续提升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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