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杨明燕、刘友财、张明明:
你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了更正。该更正事项调减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1.01亿元,调减2023年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2.65亿元,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杨明燕作为董事长,刘友财作为总经理,张明明作为财务总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明燕、刘友财、张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认真汲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合规培训,强化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严谨性,不断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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