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八章 公共服务
第九章 社会治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保障和促进成都东部新区(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部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东部新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围绕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发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重要枢纽优势和成渝相向发展重要支点作用,建设国家向西向南开放新门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平台、成德眉资同城化新支撑、新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彰显公园城市理念新家园。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建设成渝地区改革开放先行区。东部新区应当充分发挥位于成渝主轴的区位优势和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重庆在现代产业、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的衔接互动,建设成渝相向发展的重要平台。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建设成都联动德阳、眉山、资阳发展的重要平台。东部新区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体系构建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协作,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区域发展共同体。
第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承担起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文明、城乡融合、公共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成都市管理,统筹东部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依法有序推进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东部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
东部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东部新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东部新区管委会的部署,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东部新区发展需要,将东部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东部新区管委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赋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
已经依法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对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委托东部新区管委会。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第十二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轮岗交流、薪酬激励等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东部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东部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省和成都市确定的发展规划与功能定位,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设彰显公园城市特质的现代化新城。
第十五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组织编制东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东部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东部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
东部新区的专项规划由东部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
东部新区相关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东部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周边区域有关规划相互协调衔接。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部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支持东部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依法依规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和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用地新方式。
对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所需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其他项目所需土地、林地年度计划指标由成都市统筹保障。
对建设占用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易地占补平衡。
第十七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东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东部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东部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坚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上和地下空间利用、片区开发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数字赋能,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
第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托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国家级国际航空枢纽和国际门户枢纽城市核心支点,构建空铁公水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
省人民政府统筹区域交通整体布局,推进轨道交通延伸拓展,织密成渝双城高快速路网,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内联外通,共建多枢纽协同的成渝世界级机场群。
第二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高质量建设国际临空都市未来乡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资源,打造成渝地区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和技术创新示范区,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当以国际空港经济区(东部新区片区)、成都未来医学城、成都未来科技城、简州智能装备制造新城、天府奥体公园等为核心承载,推动实验室体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的布局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东部新区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在东部新区布局。
第二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校院企地联合共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东部新区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培育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壮大科技型企业集群。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在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引进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引进具有卓越科技组织才能的战略科学家。
第二十五条 东部新区应当构建科技创新生态,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加速导入,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打造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强化服务保障,推动科技成果在东部新区转化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保护等服务,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
第二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当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联动四川天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主动融入西部科学城建设,推动与成资协同开放走廊、成渝中线科创走廊沿线区域及其他区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平台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发展导向,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推进产业集群集聚,推动龙泉山东侧先进制造业产业带和成资临空经济产业带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东部新区临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构建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遵循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发展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的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逐步形成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格局。
第三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托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维修制造、临空商贸消费等产业,打造高效集成、集群成链、国际影响力广泛的临空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第三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托成都未来医学城,围绕未来医学探索与创新前沿、医教研产融合与转化典范总体定位,聚焦国际特色示范医疗、高精器械及医药产业集群,打造高能级医药健康、高水平医疗健康领域承载地。
第三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托龙泉山、三岔湖等山水生态资源本底,聚焦体育竞赛、体育文化、体育旅游、体育贸易、体育康养等产业,发挥天府奥体公园优势,承办国际赛事等活动,创建省级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展现成都特色的世界赛事城。
支持国际赛事活动和国际国内体育专业论坛、重大文旅活动及展会在东部新区落地举办。
第三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完善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探索建立区域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围绕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探索建立健全经济数据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引领和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五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托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国际铁路港,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助力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打造面向“一带一路”的国际交通门户、国际消费目的地和国际交往平台。
第三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天府国际机场加密国际航线和航点城市,探索天府国际机场与泸州港、宜宾港、重庆港等内陆水港互动合作,共同推进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全面增强航空枢纽衔接转化和集疏运能力。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按照国家规定在便利化通关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支持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开展口岸通关监管模式创新改革,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建设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分拨中心等平台,参与自贸协同改革创新,拓宽开放合作领域,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第四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大力发挥国际门户枢纽城市核心支点功能,加快建设国际消费商业商务中心,打造国际一流的消费商圈。
支持东部新区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创新服务模式,聚集和延伸服务贸易产业链。
第四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快建设科技、金融、贸易、国际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对外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国际经贸往来与人文交流。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环境承载能力、气候变化应对与适应、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授予东部新区一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第四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设具有天府文化特点、公园城市特质的高品质生活典范区。
第四十四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和森林植被修复,通过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措施,提升森林质量;统筹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探索生态价值转化实现路径。
第四十五条 东部新区应当创新实施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加强沱江、三岔湖、龙泉湖、绛溪河等重要水体保护。
东部新区应当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耗、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与周边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生态系统修复等方面协作。
第四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当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照明,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节能低碳节水用品和环保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家庭。
第四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慢行系统三网融合的公共交通体系,优化公共出行组织模式,推广绿色出行方式,促进城乡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托育、养老等城乡公共服务扩容提质和基础设施均衡配置,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参与,推进共建共享,加快构建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第五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持续提升行政效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五十一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将有关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办理。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科学编制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各类人才到东部新区创新创业,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集聚区。
支持东部新区创新用人机制,细化完善人才分类评价、职称评审、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等措施,围绕主导产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十四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省级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建立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五十五条 东部新区应当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全生命周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
支持部属医院、省属重点医院和市属重点医院在东部新区设立分院、联合办医;鼓励外资按照相关规定在东部新区设立医疗机构。
第五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设多层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
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公共文化场馆设施项目布局东部新区。
第五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社区体育场地等建设,探索推进体教融合、体卫融合、体旅融合协同发展。
第九章 社会治理
第五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强化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优化完善基层治理模式,推动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建立城市数据资源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智慧化应用建设,提升城市数字化治理水平。
第六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对社会组织的激励机制,完善持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鼓励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东部新区应当加快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和体系化建设,提升涉外涉企法律服务水平,支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东部新区聚集。
第六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健全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求响应与法律服务衔接协同,构建一站式矛盾纠纷联动多元化解体系。
第六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把安全、韧性、智慧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在城市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大安全大应急智慧系统框架,提升城市迅速响应、快速适应、高速恢复能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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