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024年08月15日 05:44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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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财务顾问”)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REITs发售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原始权益人及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各项文件资料,并通过登录行业主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必要的公开信息,并就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承诺函、调查表等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任何有关重要事实无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有效,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取得合法授权。

  2.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配售相关的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并不对财务、税收、外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原始权益人等本基金参与机构及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确认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与释义规则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网下询价公告》,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科工园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拟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11《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22《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33《REITs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第二十七条44《REITs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5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一) 科工园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66查询网址:https://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列示网址的查询时间均为2024年6月24日。,科工园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科工园公司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科工园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指引》第十八条及《REITs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科工园公司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科工园公司承诺认购本次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34%。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科工园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科工园公司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科工园公司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中,本次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20%持有期自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77《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和第三十一条88《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科工园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科工园公司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科工园公司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科工园公司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科工园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科工园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 中金财富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中金财富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调查表,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95),证券期货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综上,中金财富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中金财富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金财富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调查表以及中金财富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金财富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中金财富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 华润信托(代表睿盈18号信托计划)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拟以其管理的“华润信托·睿盈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盈18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华润信托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润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2)睿盈18号信托计划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华润信托·睿盈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产品编码:ZXD38H202305010048053),华润信托系睿盈18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睿盈18号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及货币类等资产。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Y202305240126),睿盈18号信托计划已于2023年5月24日完成了预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38H202305010048053。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华润信托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睿盈18号信托计划为华润信托担任受托人并于信托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睿盈18号信托计划)出具的调查表,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华润信托现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12年09月0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71H244030001),业务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十六)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十七)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上,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睿盈18号信托计划)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睿盈18号信托计划)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华润信托(代表睿盈18号信托计划)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为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认购款项资金为睿盈18号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华润信托管理的睿盈18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陕国投(代表金玉202号信托计划)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拟以其管理的“陕国投·金玉20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陕国投

  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陕国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2)金玉202号信托计划

  根据陕国投提供的《陕国投·金玉20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产品编码:ZXD33S20240401008178X),陕国投系金玉202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金玉202号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

  根据陕国投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Y202404290160),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已于2024年4月30日完成了预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33S20240401008178X。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陕国投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金玉202号信托计划为陕国投担任受托人并于信托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陕国投(代表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调查表,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陕国投提供的《金融许可证》,陕国投现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于2021年07月0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68H261010001),业务范围:许可该机构经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综上,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陕国投(代表金玉202号信托计划)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陕国投(代表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调查表以及陕国投(代表金玉202号信托计划)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为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认购款项资金为瑞安8号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陕国投管理的金玉20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信托”)拟以其管理的“众享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2期(“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众享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3期”(“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合称“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北方信托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北方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2)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

  根据北方信托提供的《众享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J20221120033-0012),北方信托系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的受托人,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证券、权益类资产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资产。

  根据北方信托提供的《众享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J20221120033-0013),北方信托系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的受托人,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证券、权益类资产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资产。

  根据北方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Y202211220524),众享一号信托计划已于2022年11月22日完成了预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32B202211110051342。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北方信托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为北方信托担任受托人并于信托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出具的调查表,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北方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北方信托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于2002年9月20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70H212000001),业务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产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上,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属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为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3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北方信托管理的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中信证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调查表,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证券期货业务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综上,中信证券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中信证券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信证券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调查表以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信证券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中信证券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 英大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英大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英大证券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英大证券出具的调查表,英大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英大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英大证券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97),证券期货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

  综上,英大证券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英大证券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英大证券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英大证券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英大证券出具的调查表以及英大证券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英大证券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英大证券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英大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英大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 国投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投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国投证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调查表,国投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博时基金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国投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投证券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42),证券期货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综上,国投证券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国投证券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投证券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国投证券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国投证券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国投证券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国投证券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投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国投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 博时资本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博时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博时资本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博时资本出具的调查表,博时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与原始权益人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国投证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博时基金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博时资本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博时资本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08月0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500),证券期货业务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综上,博时资本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以及《REITs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博时资本具备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博时资本与博时基金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博时资本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博时资本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博时资本签署的《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博时资本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博时资本认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博时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其承诺本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博时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REITs发售指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REITs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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