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4-046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人清盘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公司因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石化”)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分别在南京起诉科瑞科特(科瑞科特反诉我司)、在香港对香港石化提起仲裁以及香港石化清盘事项及其相应进展情况。
有关上述事项及其进展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62)”“《苏豪弘业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23-073)”“《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3-075)”“《苏豪弘业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暨债务人清盘的公告》(临2024-002)”“《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18)”“《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21)”。
近日,公司获悉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了香港石化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估算,无担保债权回收率约10.1%。本公司申报的香港石化债权货款本金3,416,850美元及逾期违约金合计5,189,881.95美元已全数通过清盘人审查,待重整计划正式生效后,将以此为基础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继续就合同项下债权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法院”)起诉科瑞科特公司,近日科瑞科特亦向秦淮区法院起诉我司,目前秦淮区法院均已受理立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苏豪弘业诉科瑞科特基本情况
1.原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何亮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款项19,529,275.39元。
(2)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关违约损失(分段计算)。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起,被告一科瑞科特公司委托原告向其指定的外商香港石化代理进口塑料产品。除秦淮区法院已判决原告胜诉的两份委托合同外,还有8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原告被动承担了所涉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押汇款项。委托进口合同还约定了相关报酬与进口有关的应付税款和杂费及违约金,上述货款和报酬、利息、费用原告索要无果。
双方业务合作期间,被告一科瑞科特公司系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科瑞科特诉苏豪弘业基本情况
1.原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9份《委托进口合同》;
(2)请求返还《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保证金3,230,481元;
(3)请求返还一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270吨未履行货物对应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和利息等,共计2,341,561.96元;
(4)请求返还多付的货款431,568元;
(5)请求支付第(2)至(4)项总额为基数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6)本案诉讼费用由苏豪弘业承担。
3.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因业务需要,自2021年起开始与被告签署《委托进口合同》,被告以其名义与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石化”)签署《销售合同》。202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原告已支付完毕351吨货款,但实际收货仅为81吨,其他合同对应的保证金已支付完毕,但至起诉之日起仍未交货。因香港石化不具备履行能力且被告已选择终止与香港石化的《销售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预付及多付的货款(含保证金)。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前期公司与科瑞科特的诉讼事项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科瑞科特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本次公司与科瑞科特公司的诉讼事项尚未判决,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证券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4-045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概况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4年7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弘业”)以不低于5000万元的价格与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兴街道”)签署搬迁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有关本事项的详情参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苏豪弘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苏豪弘业关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储的公告》《苏豪弘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土地收储的进展情况
近日,南通弘业与永兴街道就上述事项签订《崇川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及《关于〈崇川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2020版0000257号的补充协议》,并收到永兴街道支付的第一笔补偿款项1532.40万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人)
乙方: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搬迁房屋所有人)
2.房屋位于崇川区永兴街道中环路298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347平方米及相应配套设施等。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偿(补助、补贴)费共计5,108万元。
4.甲乙双方确认江苏海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包含乙方房屋、附属设施等内容的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对评估范围、内容、程序等无异议。
5.甲方确保在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补偿协议约定的30%补偿款,2025年6月30日前再支付30%补偿款,2025年11月30日前付清40%尾款。
6.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 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公司将根据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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