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烧烤记入个人征信,过界了!

露天烧烤记入个人征信,过界了!
2024年08月07日 22:36 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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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商报

  “禁止露天烧烤,违法信息记入个人征信!”事关征信无小事,对于这样一条醒目的警示横幅,你看了是不是也要“抖上三抖”?一方面,因为被冠上记入征信的帽子,多种惩罚措施齐下,对一些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多了一层震慑力;但另一层面,消费者们也难免疑惑,明明只是日常生活的事,怎么还影响到了个人征信?这种违规行为惩戒是否合理合规?消费者又该如何厘清对个人征信的理解?

  闯了红灯记征信、恶意排队记征信、乱扔垃圾记征信……当执法者以记入征信为代价限制违规行为,当消费者又将“记入征信”一事“挂在嘴边”时,殊不知,戏谑的背后,征信的真正含义也在被曲解,边界也在不断被泛化,要知道征信不是“大箩筐”,而这种征信越界“冲动”,也是对个人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另一种侵犯。

  露天烧烤记入征信,合理吗?

  “以后户外烧烤可得注意,我看有公告禁止露天烧烤,违法信息会记入个人征信!”近日,一北京市民向北京商报记者如是说道,并发来了他在河边看到的这一警示横幅。

  对于这一警示内容,北京商报记者8月7日向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求证,该横幅确实出自北京市一地区的执法部门,多位执法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露天烧烤是违法行为,该横幅主要是为劝阻该行为,不过后来进行了撤掉处理,其进一步解释,露天烧烤一般只会进行处罚,且记入在执法平台中,并不会真正记入在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 

  “目前我们的处罚记录还没有和个人征信系统挂钩,至于之后是否会有关联,我们也说不好。”前述执法人员说道。

  尽管横幅已经被撤掉,但露天烧烤行为被记入征信这一话题引发热议。

  所谓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给出的定义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通俗地说,个人信用数据基本上指的就是借债还钱的数据,而征信就是为减少有人借钱不还的风险,同时也帮助有还钱习惯的人顺利地借钱。

  那么,这些非金融信息的行为数据,和记入征信一事混为一谈,真的合理吗?

  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刘新海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禁止露天烧烤,违规被记入征信”这种做法和说法都是不恰当的,违背基本常识。他进一步指出,(个人)征信本身有明确的使用范围,主要是面向消费信贷场景,搜集的信息也是消费信贷相关的信用。虽然根据《美国征信史》的介绍,个人征信也可以用于其他具有“先用后买”的个人消费场景中,例如租房、电商赊购和公共事业缴费等,但可以明显看出,个人征信的使用限制在经济和金融领域。而露天烧烤主要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和征信无关。

  “我们通常所说的征信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能够反映个人信息主体借债还钱、合同履约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的个人信用报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说道,“禁止露天烧烤”这一日常生活行为通常不属于可以被纳入征信范围的情形,且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行为都可以被扣上征信的帽子。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认为,“禁止露天烧烤,违规被记入征信”并不属于规范的征信采集行为,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来看,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也即露天烧烤纳入征信并无相关依据,第二是信息采集的范围不明确,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露天烧烤的信息由谁采集,对应的判定标准究竟如何,这种情况下即便采集到相关信息,其质量也大打折扣,不会被征信机构所采纳。

  “征信不是超级警察,不能管大家的私生活,也不是为了评选社会道德楷模。”事实上,早在多年前,相关监管人士曾表态,“信用数据的加工,不管是原始的征信报告、信用评分,还是别的各种创新产品,都要停留在个人金融信用领域,不应过界,不要把个人征信这个事搞得像是非要算出来谁是好人一样,没有人有这个权利。”

  “征信泛化”问题已久,边界要厘清

  需要注意的是,征信不是“大箩筐”,并非所有社会行为都可以用征信来惩戒。但这一问题,也往往被执法者和消费者所误解。“征信泛化”(即将征信应用于各种领域)的问题,实则已经存在多年。

  此前,在失信惩戒中,过和罚不相当,惩戒过严、过重是舆论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例如,有地方交警几年前曾公开喊话,连闯几次红灯、开车超速超载等,市民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会被记征信“黑名单”,甚至可能会影响贷款、买房、找工作等。

  此外,近日在消费者层面,也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吐槽恶意排队是否能纳入征信:“每次出来玩我都要当排队判官,请问恶意插队能不能纳入征信系统?”

  8月7日,相关监管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征信有大征信小征信,大征信是社会信用,确实不能用来规范金融信用行为。他进一步称,征信主要用来评估一些金融信用行为,一些社会道德层面的事情,也就是社会征信不能用来记入征信,不管是执法者还是消费者,都要厘清征信的边界,不能越界”。

  对于征信边界问题,刘新海也指出,目前,个人征信在消费信贷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对于维护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人征信有着明显的边界,即面向个人信贷,辐射和个人信用交易相关的金融和经济场景。

  刘新海直言,个人征信在其适用范围内是有效的,但是超出范围的滥用和泛化,可能就会导致适得其反,不仅使管理手段无效,而且对广大的消费者权益也会造成伤害。需要警惕泛化征信对个人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

  李亚也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征信业务经营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不是任何行为都会被纳入征信评价的范围。他指出,需要使用征信的主体一是银行等授信机构,主要满足其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需要;二是本人,满足其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三是国家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履职或司法调查使用。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国常会也曾要求为失信惩戒定边界,其中就明确,要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滥用征信怎么治?需各界合力

  那么,对一些社会层面的征信泛化、征信误解问题,又该如何治理改善?

  “首先要正本清源,需要普及征信教育,让社会各界对征信有正确的认识。”对此,刘新海认为可从多个层面着手,监管机构应当对这种征信泛化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应当对这些征信滥用现象进行监督和抨击。

  另外,刘新海也指出,执法者应当探索关于这些公序良序的合适管理模式,在数字经济下,可以适当借鉴个人征信模式的“信息激励”,但是需要注意特定垂直场景的使用限制和激励惩戒的程度。消费者一方面要遵守公序良序,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免受“泛化征信”的伤害。

  苏筱芮同样称,对一些社会层面的征信误解问题,后续可加大对征信层面的科普力度,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传播如何守护好个人征信、如何识别滥用征信、如何防范征信修复骗局等实用信息。

  李亚则认为,有关部门可以对征信相关问题向社会公众进行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宣传和普及,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征信具体是什么,进而提升社会信用意识。执法者需要更加明确和清晰自己的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消费者也可以借助电视和手机等网络媒体工具,增强对征信业出台的新规定和新政策的关注度,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提升个人信用意识。

  北京商报记者 刘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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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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