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8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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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邹艾艾、李其林、王斯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邹艾艾、李其林、王斯淳: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736.5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55%。你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邹艾艾作为董事长、李其林作为总裁、王斯淳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要求期限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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