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8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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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吉证监决[2024]2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王世超、张显坤、田国华、孟奇、赵伟平: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通脉或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存在虚增应收账款、存货、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ST通脉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世超,时任财务总监张显坤、田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奇、赵伟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ST通脉、王世超、张显坤、田国华、孟奇、赵伟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除上述行为外,公司2022年、2023年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否定意见,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充分说明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存货管理等领域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执行层面均存在明显短板,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确保相关制度落地执行。同时,公司应组织人员系统、全面梳理既往及现存工程项目,对应收账款、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预计负债等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所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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