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02民终1567号),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刘延中先生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公司与刘延中先生、江机民科及江机民科原股东签订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和《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向其支付补偿金2,910万元(3,000万*97%=2,910万元)、违约金5,626万元(5,800 万*97%=5,626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延中违约金2,91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了上诉。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就刘延中先生与公司、江机民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出席开庭,案号为(2024)吉02民终156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第一次开庭后,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就刘延中先生与公司、江机民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再次出席开庭,案号为(2024)吉02民终156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吉02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00元,由哈工智能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
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计提负债约8,800万元,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最终会计处理及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02民终1567号。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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