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冀金复〔2024〕20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关于核准杨光任职资格的请示》(信银字〔2024〕301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核准杨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杨光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河北金融监管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金融监管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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