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平台需警惕商标“搭便车”

数字藏品平台需警惕商标“搭便车”
2024年07月25日 09:45 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近年来,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大量涌现,与数字藏品有关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宗涉数字藏品领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系多个“蚂蚁链”注册商标被许可人。A科技公司旗下的“鲸探”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甲公司也注册了“蚂蚁链”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且通过“蚂蚁数藏”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以甲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甲公司与其唯一股东黄某某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甲公司未经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蚂蚁数藏”标识,“蚂蚁数藏”与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享有权利的“蚂蚁链”构成近似标识,极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将其提供的数字藏品及服务标注为“蚂蚁数藏”等行为构成对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蚂蚁”作为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企业字号,经过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甲公司成立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甲公司与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甲公司在选择企业字号及对数字藏品经营、宣传时未对“蚂蚁”“蚂蚁链”进行合理避让,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停止在数字藏品经营及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字样,停止使用并注销相似域名。并赔偿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黄某某对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本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首例涉数字藏品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对于数字藏品领域侵害商标权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告诉记者,数字藏品领域的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拒绝“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企业应坚定对自主品牌的维权意志,将品牌推广与商标注册、品牌维护相结合,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现商标权益的最大化。遇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买到“山寨”数字藏品,可以第一时间向平台反映,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品牌方举报。(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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