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发行有A股、B股股票,其中B股股票(证券简称:ST东旭B;证券代码:200413)于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截止2024年7月24日收盘,公司B股股票交易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同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B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4、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5、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7.截至2024年7月24日收盘,公司A、B股股票价格已经连续五个交易日均低于一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8.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4001号),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由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因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95.9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第(四)项及9.8.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7月9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旭电、ST东旭B”,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413、200413”。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号)。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目前,公司正积极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 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95.95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5、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已于7月11日披露,截止目前不存在需要修正的情形。敬请投资者阅读并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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