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8.6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2,325.5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0%,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162.7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5%,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和《回购报告书》。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8.6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8.45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和2024年5月15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301.01万股,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515.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最高成交价为8.1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6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10,000.2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已完成。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等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三、回购方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出现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合规性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及资金来源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的内容与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1,515.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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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回购的1,515.53万股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安排,届时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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