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王琳
随着年报季的落幕,部分上市公司未能在承诺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有的甚至连解决方案都没有拿出来,令中小股东的期望一再落空。中百集团和武商集团的案例尤为典型,其同业竞争承诺自2007年起悬而未决。根据两家公司的最新公告,在如今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已至的情况下,其第一大股东继续提请延期同业竞争承诺,计划5年内逐步解决两家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这一现象反映出,上市公司在解决同业竞争时往往面临种种障碍,导致承诺难以兑现。
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原因繁杂多样,诸如业务亏损、资产质量不佳等,均被归咎于条件不成熟。以中百集团和武商集团为例,两家上市公司超市业务都出现不同程度亏损,因此不具备实施资产重组的条件。又比如,由于对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短期改善性不强,不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北京汽车、瑞丽企业相关的资产、业务注入北汽蓝谷的条件因此暂不具备。
然而,无论根源在于客观条件限制,还是控股股东的忽视,监管机构都应加大介入力度,确保承诺得到有效执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必须设定明确的履约时限,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然而,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明确的履约时限”视为可随意延展的概念,实质上将“条件成熟时”视作真正的履行期限,违背了监管初衷。
同业竞争问题自企业上市之初便是监管重点,甚至可能成为IPO的障碍。企业上市后,监管层更应持续关注同业竞争问题,强化监管力度,防止相关承诺沦为一纸空文。监管机构应对拖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确保承诺的严肃性。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应在其年度报告中详细阐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及进展,控股股东申请延期时,必须提交可行性方案或充分理由。
加大监管压力是遏制同业竞争问题久拖不决的突破口。尤其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解决同业竞争不仅是遵从监管要求,也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内在需求。早在2022年,国资委就在“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革争做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表率专题推进会”上强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要制定落实好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特别是由于战略性重组而形成的新的同业竞争,要加快业务板块融合协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承诺期内尽快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此背景下,国有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加速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展现其在国企改革进程中的积极姿态。
对于同业竞争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况,监管层应采取果断措施,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履行承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中小股东权益。唯有如此,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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