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7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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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7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号中铜大厦3222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孔德颂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9人,代表股份838,780,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37,601,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2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6人,代表股份201,179,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7人,代表股份201,300,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6人,代表股份201,179,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0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02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

  反对537,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弃权216,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5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4%;

  反对537,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0%;

  弃权216,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716,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2%;

  反对519,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弃权543,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2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6%;

  反对519,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2%;

  弃权543,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2%。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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