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旅起诉苏豪弘业 一审判决后者支付货款2200余万元及违约金

南京商旅起诉苏豪弘业 一审判决后者支付货款2200余万元及违约金
2024年07月19日 22:11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程雅    每经编辑 杨夏    

7月19日晚,南京商旅(600250.SH,股价8.48元,市值26.34亿元)苏豪弘业(600128.SH,股价6.05元,市值14.93亿元)披露了彼此间的一则诉讼进展。

据悉,2016年4月,南京商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苏豪弘业要求支付其中三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共计2212.20万元及违约金等。

后公安机关以苏豪弘业经办业务人员李程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提请法院移送该案,鼓楼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南京商旅起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侦查终结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对李程提起公诉。2017年8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李程退赔南京商旅经济损失2212.20万元。

鉴于南京商旅未从李程处得到任何退赔,为维护公司利益,2023年7月,南京商旅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在鼓楼区法院对苏豪弘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豪弘业赔偿案涉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本金损失2212.20万元及利息损失等。

2024年1月,鼓楼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24年5月,南京商旅变更诉讼请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苏豪弘业归还案涉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212.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

南京商旅称,此前,自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2月1日,苏豪弘业员工李程代表苏豪弘业与南京商旅陆续签订了七份销售合同,南京商旅按时履行了全部七份销售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已收到前四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苏豪弘业以剩余三份销售合同的签订系李程伪造公章为由不再履行付款义务。

南京商旅认为,李程与公司签订及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苏豪弘业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至少也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苏豪弘业承担。

近日,南京商旅收到法院判决书:被告苏豪弘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商旅货款2212.2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两家上市公司共同承担。

针对诉讼结果,苏豪弘业表示,公司已会同律师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一审判决情况,公司考虑到事项或有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结合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拟计提预计负债1450万元,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当晚(7月19日晚),苏豪弘业披露2024上半年业绩快报,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5.39亿元,同比增长37.75%,实现归母净利润1883.38万元,同比增长37.25%。

苏豪弘业表示,利润总额及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60.53%和37.25%,主要原因为公司综合考虑南京商旅期后涉诉事项的或有风险及不确定性,结合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1450万元。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11147988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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