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7月19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甘肃省体育局原副局长、临夏市委原书记曹正民受贿案,以被告人曹正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判决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曹正民利用担任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副州长、临夏市委书记、甘肃省体育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相关手续协调办理、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79.495089万元,产生孳息122.171448万元,其中300万元未实际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正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曹正民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情节,认罪悔罪,受贿所得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正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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