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资涉及债权清偿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债权清偿相关事宜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日披露《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公司因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部分股份需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截至2024年6月14日,债权申报登记期满,已有部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未收到债权人提出担保的要求。
公司已就上述债权清偿事宜披露清偿工作计划及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29日、2024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减资涉及债权清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2024-069)。
二、清偿安排
(一)清偿工作总体安排
公司以截至2024年6月14日前申报债权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名单为基础,对已申报债权的相关登记材料核对、梳理,进行初次确权。初次确权完成后,公司会通过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二次确权;二次确权完毕后,公司将陆续发送清偿协议给各位转债持有人,经其确认无误后,签署返还公司;公司根据签署并生效的清偿协议进行还款。
(二)目前进展情况
1、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对2024年6月14日前已申报债权相关登记材料逐笔逐项核对清查,初次确权已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二次确权已于2024年7月12日完成。公司下一步将安排清偿协议的签订事宜。
2、资金筹措方面,公司目前正在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清偿债务所需资金,包括在经营层面维持并拓展公司业务规模、加大应收款项催收力度,以增加公司经营现金流;同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探索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资产,并已与多家意向方进行了实质接触。
三、风险提示
1、确权及清偿协议签署期间,可转债处于持续可交易的状态,可转债持有人处于动态变化中,确权难度较大,所需时间可能长于预期。
2、公司的资金筹措尚需履行相关手续,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同时维护债权人相应权利,敬请各位投资者耐心等待,公司将继续就清偿事宜积极推进,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新增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3,197.87万元,其中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165.69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32.18万元。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其中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3,190.16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7.7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进行统计,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期已披露且有后续进展的仲裁或诉讼情况
■
(一)塞力医疗与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颖保证合同纠纷(2023)鄂0112号民初5032号
本案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2024年5月6日出具(2024)鄂01民终7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为加大追偿力度,公司于2023年8月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报案,并于2023年12月29日获得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以下简称“刑事案件”)。因本案涉及的5,000万元可能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关联,涉及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对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等待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清楚,有助于民事诉讼中更准确的认定事实。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当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相关联时,应当先解决刑事问题,再处理民事纠纷。截至目前,该案件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刑事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塞力医疗与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4)鄂1381民初556号
本案已于2024年4月19日在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就货款本金进行确认,并约定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分期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
(三)塞力医疗与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赵咸、张爱红、孙丹借款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5478号
本案已于2024年5月7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4日出具(2024)武仲调字第000002529号调解书,双方就借款金额、利息和分期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
(四)塞力医疗与山西天利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23)鄂0112民初11133号
本案已于2024年4月2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2024年6月3日出具(2024)鄂01民终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23)鄂0113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山西天利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的决定,撤销驳回塞力医疗全部诉讼请求的决定,山西天利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塞力医疗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五)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3703号
本案已于2024年1月31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4年3月15日出具(2024)武仲裁字第000001649号裁决书,裁定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奖励及违约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执1340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依法冻结并扣划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5,858.4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194.9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419,663.49元。
二、本次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2024)武仲受字第000001756号
1、仲裁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
2、仲裁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借款200万元,用于被告日常经营周转,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6.5%,2021年7月19日到期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约定延展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
(2)请求
①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
②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94,000元;
③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16.67元;
④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
(3)财产保全进展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出具(2024)鄂0111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39,016.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和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2024)新2925民初100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新和县人民医院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20年8月依法参与了由阿克苏药品集散服务中心举行的医疗防护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2020年8月23日,阿克苏药品集散服务中心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编号为:YPJSZX(2020)第6号],确定原告为本次采购货物的供货商,中标总价为25,759,000元。
2020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阿克苏药品集散服务中心三方共同签订了《医疗防护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25,759,000元的医疗防护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及时充分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保质保量地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货物,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所有货物的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10,303,6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7,727,7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7,727,7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6,876,315元货款,剩余18,882,685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8,882,685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75,900元;
③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立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4)鄂0105民初515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立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2022年1月1日,原、被告订立《合作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货物,原告向医院提供集约化服务。2022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采购订单并全额支付订单款项265,000元,被告未能按约定发出全部货物,且对已发货物同意做退货处理。2023年6月至7月,原告又向被告采购一批货物,经协商一致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前期款项进行抵扣,抵扣完成后尚余235,292.50元货款。2023年8月7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应退还原告235,292.50元货款,且双方未再继续合作,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退还款项,故提起诉讼。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物预付款235,292.50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454.41元;
③判令本案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3)诉讼进展
2024年6月2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鄂0105民初515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相关被告及责任人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万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4)鲁0103民初943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邵万秋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协商成立塞力斯医疗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医疗”),原告持股51%,被告持股49%,2021年1月原告依约向山东医疗转入510万注册资本,被告于2021年2月、4月以借支的名义从山东公司向其个人账户转走5,037,760元。此后山东医疗一直由被告运营管理,因山东医疗一直无业务开展,无法继续经营,双方于2023年1月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山东医疗,2023年8月山东医疗清算完成并完成注销登记。在山东医疗清算完成后,公司在清理山东医疗公司账目资料时发现被告在任职期间,存在大量虚构交易、关联交易及不合理的账目支出,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塞力斯医疗管理(山东)有限公司的损失4,481,266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塞力斯医疗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损失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31,518元;
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④判令被告本案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五)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4)鄂0112民初6520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第一医院
第三人:天津信诺恒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全资子公司)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2021年,原告与被告订立《合作协议》,原告全权委托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代表原告根据协议约定的模式为被告提供医学检验试剂类集采集配及供应链延伸服务,且约定违约条款。协议订立后,原告及第三人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一直未按时足额支付协议款项,经双方询证核对,最终确认被告拖欠金额未2,845,292.40元。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845,292.40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810.51元;
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8,431.53元;
④判令本案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六)杨化兰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鄂01民诉前调24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杨化兰
被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主要情况
(1)诉讼理由
证券虚假陈述
(2)请求
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9,044.6元、佣金49.04元、印花税49.04元、共计49,142.69元;
②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自行于2024年6月29日撤诉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部分对外财务资助
暨财务资助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对尚有余额的财务资助还款进展进行核查,其中两名资助对象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杰”)、张凤琴已完成还款,财务资助情形已消除;收回资助对象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康”)125万元本息,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汉普”)400万元本金,剩余款项尚在催收中;资助对象赵贝贝已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进度完成部分还款。
●尚有余额的财务资助情形中,存在三名资助对象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深医药”)、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凉慧医”)、和睦康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形,公司密切跟进财务资助对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已通过法律等手段追偿借款。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公司前期已披露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尚有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
注:连州塞力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简称“连州塞力斯”),于2024年2月5日更名为清远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同。
(二)财务资助审议及披露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2023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2023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对部分有进展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4年1月1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同意对连州塞力斯提供的1,560万元的财务资助还款期限予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6.5%,到期还本付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
二、公司前期已披露且有进展的财务资助进展情况
(一)已全部归还完毕的财务资助
1、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24年4月,公司与科瑞杰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与科瑞杰因技术服务业务往来而应支付给科瑞杰的服务费,用其中一部分应支付的服务费抵消公司对科瑞杰提供的此笔财务资助,抵消后公司向科瑞杰提供的财务资助的余额为0。
2、张凤琴
2024年4月,公司与张凤琴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张凤琴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塞力斯”)支付100万元,作为公司对北京塞力斯的股权出资款抵消借款。2024年4月7日-4月9日,张凤琴将合计100万元款项支付给北京塞力斯后,公司与张凤琴之间基于此100万元借款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公司向自然人张凤琴提供的100万财务资助全部结清。
(二)按协议时间进度归还尚有余额的财务资助(赵贝贝)
2022年4月,公司与赵贝贝签订了《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斯宏”)51%的股权以803.1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赵贝贝,赵贝贝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全额的股权转让金及对应的资金占用成本,且以双方合作的武汉红十字会医院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作为本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来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赵贝贝尚欠的款项为538.43万元。
2024年4月,经双方核算确认可以用合作的项目利润抵消的金额为84.22万元,同时赵贝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4月30日向公司合计支付251.11万元,于2024年6月18日向公司支付1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贝贝尚欠公司184.10万元,根据原协议约定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完毕。
(三)已通过法律手段催收的财务资助
1、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深医药”)
2020年7月20日,公司与汇深医药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汇深医药提供20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并约定如汇深医药到期未归还借款,公司可代位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其欠汇深医药的货款,以偿还本次借款。
2024年4月,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汇深医药归还此笔财务资助200万元的本金及对应利息,2024年7月9日已开庭,案件正根据仲裁委员会程序推进中。
2、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凉慧医”)
2023年4月,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川凉慧医向公司归还此笔财务资助5,000万元,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2024年5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公司已同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追偿此笔财务资助。
3、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康”)
2021年4月15日,公司向和睦康提供了500万元借款,用于“居家养老项目”的社区养老护理站项目建设。2023年7月,和睦康已向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00万元,剩余467.64万元本金应在2024年4月15日之前归还。
2023年12月,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和睦康归还此笔财务资助剩余的467.64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2024年6月4日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睦康已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分别于2024年5月31日归还100万元、6月1日归还25万元,合计归还本息125万元,其中本金为71.2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和睦康尚欠公司本金396.43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将按照《调解书》约定进度进行归还。
4、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汉普”)
2023年1月,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于2023年4
月11日在法院开庭审理,2023年5月16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云0102民初1221号),要求赛维汉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34万元及相应利息。赛维汉普提起上诉,并于2023年8月7日在法院开庭审理,2023年8月2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2023)云01民终13549号),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6月28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项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赛维汉普尚欠公司本金2,334万元。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三、财务资助风险提示及风控措施
1、公司一直将财务资助事项作为重点管理事项,加强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控流程,并对现存的财务资助事项实行了项目负责人管理机制,做到及时跟进并反馈财务资助事项进展。目前,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资助对象科瑞杰、张凤琴的借款已全部处理完毕,赵贝贝已按协议时间进度归还款项,和睦康已按调解的归还进度归还款项。
2、公司对尚未归还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紧密跟进,为保证资金安全和及时回收,针对逾期的财务资助,公司已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取得相关机构的支持,以期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已密切关注相应财务资助对象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将财务资助事项作为重点管理事项,加强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控流程,截至目前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新增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并对现存的财务资助事项实行了项目负责人管理机制,做到及时跟进并反馈财务资助事项进展。目前,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资助对象科瑞杰、张凤琴的借款已全部处理完毕,赵贝贝已按协议时间进度归还款项;以及对尚未归还的财务资助事项紧密跟进还款进度,特别是逾期的财务资助,公司已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取得支持,以保障资金安全和及时回收,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将及时关注相应财务资助事项进展,加强对财务资助事项的管控,若发现未按合同履行或发生对公司不利的情形,将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避免出现财务风险。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50,058.3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34%。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39,939.28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0,119.02万元(未扣除和睦康2024年6月1日归还的本金25万元、赵贝贝6月18日归还的本金19万元、赛维汉普6月28日归还的本金4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3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出现逾期的财务资助金额为5,596.43万元,公司已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方尽快偿还。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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