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结果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结果公告
2024年07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4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第一批)股票期权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

  ●  预留授予(第一批)股票期权登记人数:1人

  ●  预留授予(第一批)股票期权登记数量:2.282万份

  ●  预留授予(第一批)期权简称:牧高笛期权

  ●  预留授予(第一批)期权代码:1000000669 1000000670 100000067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已完成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批)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5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5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及预留授予日(第一批)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预留授予(第一批)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第一批):2024年6月11日

  2、预留授予(第一批)数量:2.282万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9336.6万股的0.02%。

  3、预留授予(第一批)人数:1人

  4、预留授予行权价格:18.92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牧高笛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每个行权期定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行权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激励对象至少需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方可行权。各考评结果对应标准系数如下:

  ■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绩效等级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股票期权的登记情况

  2024年7月11日,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期权名称:牧高笛期权

  2、期权代码(分三次行权):1000000669 1000000670 1000000671

  3、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4年7月11日

  4、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名单及数量: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牧高笛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登记情况与前次公示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登记期权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与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公告》(2024-031号公告)一致。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影响的说明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6月11日用该模型对本次预留授予的2.28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2.13元/股(首次授予日2024年6月11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24%、13.31%、14.5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66%、1.79%、2.27%(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年、2年、3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3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被担保人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天野”)、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牧高笛”)、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高笛(象山)”)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衢州天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55,4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2、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26,6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39,6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3、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牧高笛(象山)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4,3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4,3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提供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

  特别风险提示:此次担保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本次新增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总计41,900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衢州天野、浙江牧高笛、香港来飞、牧高笛(象山)提供总额不超过19.30亿元的融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经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82479792

  成立时间: 2010年2月3日

  注册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404-1

  法定代表人:陆暾华

  注册资本:3,2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品花卉销售;餐饮管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外卖递送服务;技术进出口;服饰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被担保人: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CFE8B276

  成立时间:2023年04月17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1幢 417室(象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A700 号 )

  法定代表人:陆暾华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品花卉 销售;餐饮管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外卖递送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服饰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被担保人: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0279506B

  成立时间:2007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衢州市世纪大道89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郑小英

  注册资本:4,476万元

  经营范围:旅游帐篷、皮箱、包袋、纺织服装、鞋帽生产、研发、销售;眼镜(不含隐形眼镜)、钟表、睡袋、体育用品、棉及化纤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保证书》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7,700万元

  保证期间: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3,900万元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主合同债务人: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1,300万元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11,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本次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资信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是考虑子公司经营需求,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或由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12.87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83%。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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