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2020年9月向我公司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亚联公司起诉我公司及相关公司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联公司负担。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原告亚联公司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本案尚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有生效判决,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冀01民初243号;
2.民事判决书(2022)冀01民初246号。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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