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
2024年07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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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宸”)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钢铁”)向申请人包头天宸支付所欠供气款12093191.45 元,支付逾期利息3100043.85元,本案律师费420000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诉讼措施有助于公司催收应收款项,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以最终实际影响的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由于吉宇钢铁因政策原因导致关停,直接导致包头天宸停产。考虑到吉宇钢铁搬迁后,原吉宇钢铁存在法律主体注销、资产转移等诸多风险,为尽可能降低损失,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天宸于2024年6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并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0696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有关仲裁情况说明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仲裁事由

  2011年9月26日,包头天宸与吉宇钢铁签订《工业气体委托加工和供气服务合同(15000Nm3/h空分X2)》,约定包头天宸作为受托方向吉宇钢铁提供生产所需的氧气、氮气和氩气加工、供气服务,吉宇钢铁应按实际用气量结算加工供气服务费用;2017年6月16日,包头天宸与吉宇钢铁、闽航公司签署《三方协议书》,约定了包头天宸继续供气,由吉宇钢铁、闽航公司履行结算以及其他内容,截至仲裁受理日,包头天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吉宇钢铁和闽航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结算等义务。

  (三)仲裁请求及说明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吉宇钢铁向申请人包头天宸支付所欠供气款12093191.45 元,支付逾期利息3100043.85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1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 15193235.3元;

  2.依法裁决本案律师费 420000 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吉宇公司承担。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诉讼措施有助于公司催收应收款项,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以最终实际影响的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

  本案当前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 0696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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