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葫金监复〔2024〕29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你行《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交银葫〔2024〕1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终止营业。
二、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行应妥善处理机构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清理移交、对外公告、客户通知及其他相关事宜。
此复。
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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