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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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4-042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5元(含税)

  每股转增0.49股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0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和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红利和转增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8,933,3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75,2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8,758,183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87,317,000.6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90股。因此,每股现金红利为0.55元(含税),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49。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8,758,183×0.55)÷158,933,383=0.54939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8,758,183×0.49)÷158,933,383=0.48946(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54939)÷(1+0.48946)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现金红利

  ①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

  ③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④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⑤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5元。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36,724,893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3.06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59781962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4-043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60.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74.19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2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6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5日和2024年3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0)(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0股。如在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和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红利和转增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6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和《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6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74.19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7月2日生效。具体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8,758,183×0.55)÷158,933,383=0.54939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8,758,183×0.49)÷158,933,383=0.48946(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0.00-0.54939)÷(1+0.48946)=174.19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回购股份17.52万股,公司以剩余回购资金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剩余回购数量,则本次回购股份总数预计约为29.02万股至57.72万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12%至0.2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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