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该如何维权

退休职工该如何维权
2024年06月19日 10:00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老韩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单位位置偏僻,离城区较远。因为单位有不少双职工,一些职工的子女也是单位职工,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1999年该单位在单位的生活区集资建房,分两居室和三居室两种规格,按职务、双职工或单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了集资分房名单。按照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和要求,老韩交了22000元,分得一套90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子,单位向其出具了“收到集资房款22000元”的收据。老韩2007年从单位退休,一直在该集资房居住至今。

2024年5月,单位以“当年建的是周转房,退休之日起3年内要交房”为由,要求老韩搬离,单位退还当年集资款。老韩想不明白,住了这么多年的集资房,怎么一下就成了周转房。当年集资建房时,有退休职工也参与了集资,并分到房子。如果当时规定退休3年内要搬离,那有的退休人员在入住房子时已经退休3年,压根儿就不可能有集资分房资格,当初也不会交集资款。有的当年分到三居室的职工,子女也在单位工作并分得二居室房子。现在,单位要求这类人员的子女分包做父母的工作,规定这类人员只要子女退出2居室,作为奖励,就把父母原来名下的3居室登记在子女名下。这些人出于各种压力和考虑,有的已经和单位达成一致,声称当时的确有退休3年内搬离的规定。

老韩手中只有当年的交费收据,也没有和单位签过任何集资房相关协议,他不知道单位要求搬离的做法是否能站住脚,自己该如何维权。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梦瑶。

侯律师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工与单位间集资建房合同纠纷。老韩已向单位支付了购房款,单位也交付了房屋,表明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房屋由该职工集资所建。且双方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作为出卖人的单位,单方要求退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离职、退休本身不能作为解除该案合同的依据;其次,单位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最后,单位单方作出的“当年建的是周转房,退休之日起3年内要交房”不能作为单位收回房屋的法律依据。故单位无权单方要求收回房屋。

侯律师说,集资房作为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建设的房屋,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单位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共同出资,利用单位自有空闲国有划拨土地所建。参考级别、工龄等因素,分配给内部职工居住使用。集资建房的权属和权益保障应基于单位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所有产权归按其房价全额出资的个人所有,部分产权归部分出资的个人所有。

对于老韩手中的交费收据,侯律师认为,该收据作为与单位存在房屋使用权关系的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然而,由于未签订相关协议,老韩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职工在参与集资建房时与单位签订明确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侯律师建议,为保障自身权益,职工应加强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参与集资建房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时,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了解权益归属及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纠纷时,职工首先应尝试与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困惑。沟通过程中,职工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表达或采取过激行为。

如单位的要求涉及多名职工利益,职工可联合其他职工共同维权。通过集体行动可以增加力量、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并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职工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6-26 键邦股份 603285 --
  • 06-24 安乃达 603350 --
  • 06-17 永臻股份 603381 23.35
  • 06-17 爱迪特 301580 44.95
  • 06-11 中仑新材 301565 11.88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