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模仿名人”行为要画出法律红线

对“模仿名人”行为要画出法律红线
2024年06月19日 07:03 羊城晚报

  □杨 帅

  手持篮球、穿着科比标志性的24号球衣,直播间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乐,直播内容显示“模仿秀,孩子们,我回来了”……近日,一名男子在直播时模仿已故篮球明星科比引发热议。当下,在各大直播间,类似的模仿比比皆是,长相、举止、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非常相似。有网友说,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也有网友提出,因“撞脸”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是否涉及侵权?(6月18日《法治日报》)

  模仿是人类的一种天性,模仿也是一种特殊的喜剧艺术表演形式,好的模仿常常能达到以假乱真、对比夸张、令人捧腹的艺术效果。长时间以来,在网络和电视上的各类模仿秀节目中,更是有众多模仿者借助长相神似而模仿一些名人,甚至被称为“山寨版某某”“某某第二”等。对此,大众也是喜闻乐见,一笑了之。近几年来,网络上的一些主播和模仿者,却利用撞脸名人而肆意蹭流量,甚至直接假冒名人进行直播带货、承接商演活动,这些行为都超过了正常模仿的限度,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侵犯了名人们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看,这些模仿者通过模仿名人的外形、假借名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商演等,本质上属于一种假冒和侵权行为。有律师指出,如果模仿者使用与明星相似的外貌或声音,并且有意或无意地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是明星本人,则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或姓名权;如果模仿者在表演中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的原创作品(如歌曲、电影片段等),则可能侵犯著作权;借明星身份进行直播带货却不表明模仿者身份,故意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借明星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招摇撞骗,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模仿名人”行为当然可以有,不过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能肆无忌惮。这类模仿行为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损害名人的合法权益。治理网络上毫无节制的模仿乱象,笔者认为,首先要对于主播的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法律上提出相应的明确标准,如结合名字、长相装扮、声音、表演内容、是否牟利等要素综合判断是否侵权,从而给模仿行为画出法律红线。其次,要通过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肆意模仿蹭流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相关部门要对毫无限度的“模仿名人”行为加强监管;平台须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审核,建立信用体系,对违规主播进行信用惩戒,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让用户了解平台规则和主播信息,营造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

  对名人模仿者自身来说,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如针对商业上的一些模仿行为,要及时取得相关名人方的合法授权。此外,模仿者更要意识到,靠“撞脸”明星和模仿明星带来的流量并不持久,这种无技术含量的“一招鲜”不可能“吃遍天”。要在职业道路上走得更远,还得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创造出具有个人风格和特色的表演,而非一味模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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