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6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9号)核准,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48,884,87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16.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674,555,941.7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39,981,864.58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34,574,077.1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123号)。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1、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募投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安井食品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临2022-093)。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保荐人对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安井食品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临2024-013)。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保荐人对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安井食品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临2024-03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厦门安井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工业”)、四川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安井”)、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安井”)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海峡银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4年6月7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53,350.00万元未到期。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厦门安井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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