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 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 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6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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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辽宁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

  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自然资罚字[2024]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西马煤矿从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未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填采区1203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 27.7539万吨,获取净利润34,033,796.0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部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33,796.04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本348,001,490.31元,资源税4,102,410.61元,城建税、地方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333,133.79元,所得税额为16,040,150.55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34,033,796.04元×30%=10,210,138.812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4,243,934.852元,上缴国库。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沈焦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914,532,149.93元、6,619,126,721.45元、5,596,133,535.46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622,270.92元、194,747,216.19元、23,877,265.56元。本次处罚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243,934.852元。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办理采矿权扩界,依法依规采矿。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8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辽宁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5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10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洪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8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股东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8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曦林、杨奕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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