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06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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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2024-临35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本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本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9点,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0日。B股股东应在2024年6月17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请参见附件二。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任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大马路56号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及主要内容

  ■

  (二)提案内容及披露情况

  上述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已于2024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刊登的本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和《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等公告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三)特别强调事项

  1、本次会议没有累积投票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股东只能采取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3、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受法人委托行使表决权人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和表决;

  (2)受个人委托行使表决权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和表决。

  4、异地股东可采取书信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4年6月21日、24日两个交易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亦可于会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

  烟台市大马路56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方式详见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六、其它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烟台市大马路56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64000

  电话:0086-535-6633656;传真:0086-535-6633639

  联系人:李廷国

  (二)会议费用

  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四)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69”,投票简称为“张裕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会议没有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6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4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一、会议通知中列明议案的表决意见

  ■

  二、若会议有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而本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三、若受托人认为本人授权不明晰,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相关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及数量:

  2024年 月 日

  (注: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本表复印有效)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2024-临034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公     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6月7日,本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请见附件。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八日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其中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届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2024-临027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

  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管人员。

  2、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于2024年6月7日上午10点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董事出席会议情况: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实际出席董事14人。

  4、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董事长周洪江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2024-临26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实施了股份回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现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B股股份5,794,500股后的686,455,0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422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A、B股总股本分别折算的每股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

  (1)A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A股收盘价-0.5042206元/股。

  (2)B股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B股总股本×分配比例=226,208,700 股(B 股总股本232,003,200股-已回购B股股份5,794,500股)×0.5042206元/股=114,059,086元。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 B 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B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金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B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B股现金分红总金额/B股总股本=114,059,086元/232,003,200股=0.4916272元(折合港币0.5400716元,港币:人民币=1:0.9103),即B股除权除息价格=最后交易日B股收盘价-港币0.5400716元/股。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鉴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因此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拟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92,249,559股(其中A股总股本460,246,359股,B股总股本232,003,200股)为基数计算,按照每10股派5元人民币(含税)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派现金红利,共计346,124,780元,剩余未分配的净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2、上述分配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B股股份5,794,500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

  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调整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92,249,559股剔除已回购B股股份5,794,500股后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686,455,0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422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即:(现金红利派发总额÷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10=346,124,780元÷(692,249,559股-5,794,500)×10。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是以固定总额方式分配,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B股股份5,794,500股后的686,455,059股(其中A股总股本460,246,359 股,B股总股本226,208,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422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37985元),共计346,124,780元。

  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04220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4.537985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04220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844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422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5月2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03)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7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24年6月19日(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4年6月19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4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中国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2、咨询分红事宜

  咨询联系人:李廷国

  咨询电话:0535-6633656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3、咨询涉税事宜

  咨询联系人:王晓玉

  咨询电话:0535-6633621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八、备查文件

  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2024-临032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6月7日,本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2024-临033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6月7日,本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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