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两江金管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 二、彭辉(时任成都银行重庆两江支行副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迟报周期性报表、报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罚款20万元 二、对彭辉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两江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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