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金罚决字〔2024〕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姚晓莉(时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滨河小微支行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滨河小微支行贷款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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