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年06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期,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阅海支行)的借款事项签订了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及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十五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针对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阅海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宜提供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①成立日期:2012年06月13日

  ②住所:青铜峡市新材料产业基地

  ③法定代表人:董磊

  ④注册资本:4,500万元

  ⑤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塑料输水管材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与公司的关系: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22%),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78%)。

  ⑨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

  ⑩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及其附件确定。

  2、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它约定,保证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不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或者人的担保,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其他担保人或者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不论何种原因,致使债权人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益,或者债权人已实现部分担保权益,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持续有效,保证人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在上述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3、如保证人只是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者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如果保证人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保证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者追偿权,不应当使债权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者追偿权的实现。

  5、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期限等内容作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按约定扣收债务人在债权人及宁夏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四、董事会意见

  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3,450.47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9.1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1,175.45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9.3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6-11 中仑新材 301565 --
  • 05-31 达梦数据 688692 86.96
  • 05-28 利安科技 300784 28.3
  • 05-24 汇成真空 301392 12.2
  • 05-21 万达轴承 920002 20.74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