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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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含税)进行派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33,039,174股,扣除宝钢包装回购专用账户中4,242,600股,实际以1,128,796,5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0,622,064.2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8,796,574股×0.098元)÷1,133,039,174≈0.0976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76)÷(1+0)=(前收盘价格-0.0976)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2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0.09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6766307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7.66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未来连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及于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5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7.3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33,039,174股的比例为0.041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5.40元/股,最低价格为5.37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5.555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5月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24.2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33,039,174股的比例为0.374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5.40元/股,最低价格为4.77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5.645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进展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4-03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7.6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7.56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3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7.66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未来连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及于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含税)进行派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的约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现金分红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13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7.6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56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28,796,574股×0.098元)÷1,133,039,174≈0.0976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宝钢包装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即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7.66-0.0976)÷(1+0)≈7.5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亿元(含)。按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亿元(含)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7.56元/股测算,预计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227,51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674%;按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5,000万元(含)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7.56元/股测算,预计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13,756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37%。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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