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23)刊登于2024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2,729,193,84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元(含税),共计派发27,291,938.41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化,利润分配拟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根据最新股本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729,193,8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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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0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石基信息大厦5层
咨询联系人:罗芳韩倩
咨询电话:010-68249356
传真电话:010-59325399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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