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6月0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本次被担保人为重庆民丰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化工”),民丰化工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民丰化工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1.2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民丰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41.51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10000241-2024年三峡(保)字0010号),合同约定公司为民丰化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0889933D

  3、注册资本:壹亿柒仟肆佰万元整

  4、法定代表人:袁代建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生产、销售:工业重铬酸钠、工业铬酸酐、工业重铬酸钾,废物处理服务(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肥料销售;颜料制造;颜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亚硫酸氢钠甲萘醌、铬粉系列、皮革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三氧化二铬、氢氧化铬、铬酸铵、硫酸铬、硫酸钠、甲酸铬、吡啶甲酸铬、烟酸铬、三氯化铬、维生素K3(MNB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MPB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铬颜料;研究、开发:铬化合物及铬颜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生产、加工:铁桶、机械配件、非标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气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租赁、管道租赁、土地租赁;自有房屋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成立日期:2007年05月28日

  7、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丰路1号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0、信用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3、被担保人: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满足民丰化工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年4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本次担保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系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5.5亿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9.60%;总担保金额为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99%;总担保余额为641.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23%。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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