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魏强、王礼节、易津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强、王礼节、易津禾:
经查,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8.51万元。公司202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61.63万元,2023年由盈转亏。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年报披露,公司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魏强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礼节作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易津禾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魏强、王礼节、易津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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