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0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丽岛新材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蔡征国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

  议案1为特别决议方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一平、兰舟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丽岛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1、丽岛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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