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报告书》。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内,公司应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截至上月末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251,14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最高成交价为26.6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2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694,003.13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及交易价格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三、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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