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若相关案件进展顺利,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将追回因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被司法划扣的2,000万元货币资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相关费用。但追偿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反担保资产由于尚未经过评估,未确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不足以偿付涉诉及逾期债务。公司将尽快推进上述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工作,目前公司已完成对评估机构的选聘,并已进场,预计于2024年6月13日前完成资产的评估工作,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3、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而被司法划扣的资产为共计11,110.70万元的货币资金。其中,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被划转货币资金4,110.70万元,因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案件被划转货币资金5,000.00万元,因广厦建设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的案件被划转货币资金2,000.00万元。公司已就上述案件向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起追偿权诉讼,案号分别为(2024)浙0783民诉前调6305号、(2024)浙0783民诉前调6304号、(2024)浙0783民诉前调8173号。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两个案件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
4、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成续、张建
被告:被告一: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浙0783民诉前调8173号
起诉时间:2024年5月18日
受理时间:2024年5月31日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
公司为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了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因广厦建设未及时偿还,绍兴银行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3月21日开庭审理。
2022年4月2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广厦建设应归还绍兴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2、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厦建设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临2022-036;临2022-066;临2024-028)。
根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厦建设归还债权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等(以下简称为“案涉债务”),各担保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划扣了公司银行存款资金20,000,000元。故公司依法取得向广厦建设的追偿权,现有权要求广厦建设归还代偿款以及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为保障东望时代担保责任承担的追索权益,根据广厦建设与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等合同,合同约定广厦建设将其持有的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43%的股权及派生权益以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05475%股权及派生权益出质质押登记给质权人东望时代,作为东望时代为广厦建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物;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东望时代的全部担保债权;合同约定如被告无法清偿债务的,东望时代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就东阳三建43%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东望时代有权在主张追偿权时一并主张反担保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广厦控股与公司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等合同,合同约定广厦控股将其持有的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51.54%股权的派生权益和东阳三建44.65%股权及派生权益出质质押登记给质权人东望时代,作为东望时代为广厦建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物;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东望时代的全部担保债权;合同约定如被告无法清偿债务的,东望时代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就该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东望时代有权在主张追偿权时一并主张反担保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1、请求判令广厦建设向东望时代立即归还东望时代在广厦建设债务中承担的代偿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自2024年4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建设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被广厦建设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05475%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控股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65%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控股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51.54%股权的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若相关案件进展顺利,公司将追回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被司法划扣的2,000万元货币资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相关费用。但追偿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反担保资产由于尚未经过评估,未确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不足以偿付涉诉及逾期债务。公司将尽快推进上述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工作,目前公司已完成对评估机构的选聘,并已进场,预计于2024年6月13日前完成资产的评估工作,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3、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而被司法划扣的资产为共计11,110.70万元的货币资金。其中,因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被划转货币资金4,110.70万元,因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案件被划转货币资金5,000.00万元,因广厦建设与绍兴银行的案件被划转货币资金2,000.00万元。公司已就上述案件向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起追偿权诉讼,案号分别为(2024)浙0783民诉前调6305号、(2024)浙0783民诉前调6304号、(2024)浙0783民诉前调8173号。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两个案件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
4、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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