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5月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5月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6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担保:被担保人为上海鸿影衡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影衡源”)、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联合水务”),本次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鸿影衡源、咸宁联合水务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美元550.00万元、人民币2,6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向鸿影衡源、咸宁联合水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10.39万元、人民币10,4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近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书》,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鸿影衡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融资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为美元55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向鸿影衡源提供担保金额人民币5,910.39万元。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桂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咸宁桂泉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咸宁桂泉支行的流动资金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向咸宁联合水务提供担保金额人民币10,400.00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统筹安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132,000万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度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合并计算,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8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4,800万元,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上述两笔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上海鸿影衡源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证书》

  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客户:上海鸿影衡源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债务金额:美元55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三年

  担保债务:(a)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际或者或有欠付的债务;(b)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c)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付的其他金额;和(d)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桂泉支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务人: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桂泉支行

  保证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额:人民币2,6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鸿影衡源、咸宁联合水务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被担保对象是公司子公司,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且公司能及时监控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21,480.6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8,500.92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75.32%。

  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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