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
经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240,000万元至290,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3,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6,000万元至-4,500万元。4月26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85,000万元至190,000万元、净利润为-19,500万元至-18,5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9,000万元至-18,000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86,686.59万元,净利润为-19,306.8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8,477.39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年度报告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黎仁超、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毛继红、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孟海涛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沟通,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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